建筑工程概况: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住宅楼,建高:53m。一层二层为商业,单层面积不超1500m2,两层总面不超3000m2,三层以上为住宅楼。提问1:依据第8.3.3条是否设喷淋(条文解释仅说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喷淋,无过多说明)?提问2:依据第5.4.10条合建建筑按各功能设消防设施可以不设喷淋,与8.3.3条冲突。有专家解读:条文有冲突按严重考虑。有专家认为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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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回答
沐浴阳光 22-03-07
可以不设自喷,单层和总面积均未超规范。并不冲突,5.4.10属于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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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疼 22-03-08
首先需要确定一下,53米高的一类高层住宅?
勰 回复: 牛疼22-04-07
你说的不对的,火规说了这不是商服。
充楞装傻 22-03-14
依据规范可以不做,但是考虑到能租给娱乐场所,公共部分一般都做。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²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5.4.10-3 说了,室内消防设施各走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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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不对的,火规说了这不是商服。